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和有效期限,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义发布销售广告,还应载明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及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使用国家
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迫买受人签订自制格式合同。 商品房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变更、补充或删节。
第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该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明确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业主应当遵守的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核发商品房许可证明的房屋、土地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购人转让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经出卖人同意,不得以谋利为目的炒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政府指导和政府定价。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商品房销售价外收费应经有权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