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3〕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南通市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商品房销售及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六条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 已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二层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验收日期已经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前向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