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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公用电梯;

  (四)在限制养犬区域范围内,除学生上学、放学两时间段外,观赏犬可以由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牵领出户;

  (五)携犬出户,必须束以犬链,应当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六)犬类在户外便溺的,携犬者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在非限制养犬区域范围内饲养的烈性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九)应按规定到指定部门接受年检。

  第十二条 准养犬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30日内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犬咬伤他人的,养犬人有责任将受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负担医疗费用和有关赔偿费用;同时应当将伤人犬送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如确诊系狂犬,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捕杀处理,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和交易场所,须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同意开办犬类养殖场和交易场所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 犬类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畜牧兽医和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与居民居住区、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所养犬一律实行圈养;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专业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 从事犬类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核准的地点进行交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犬的来源合法;

  (二)有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检疫和免疫证明;

  (三)每季度将销售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从境外进口的犬,必须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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