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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限制养犬区域范围内,经批准饲养犬类的居民户可以饲养一条观赏犬,严禁饲养烈性犬。

  观赏犬的品种与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林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警卫、科研、生产、表演等需要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个人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暂住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户居住,并征得邻居同意。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人员申请养犬的,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至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领取《家犬免疫证》,再携带有关手续至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犬牌。

  从境外进口的犬,在领取犬牌时,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八条 准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重新养犬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赠与他人的或准养犬随单位、个人迁居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养犬管理费(包括登记注册费和年度管理费)。

  收费部门应当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养犬管理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养犬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助清查无证养犬管理费用和有关环卫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犬的颈部系挂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犬牌;

  (二)定期至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为犬注射预防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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