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建房改〔2005〕153号 2005年5月25日)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具体缴存比例,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最高不超过12%。今后各市州不得擅自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