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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

  根据我市人口、交通和现有卷烟零售点的分布情况,我市烟草制品新增零售网点的布局调控,原则上综合性商品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限额设置,200户以上的不超过10个,200户以下的不超过5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城区街道、集镇不小于100米,乡村不小于200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部分特殊对象(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没有职业的残疾人员、烈属;市区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县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加盟、连锁、便民超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的申请进行初审时,可以结合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要求。

  三、严格把关,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依照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者身份证等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对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特殊对象,需要审查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对申领许可证的非本地户口人员,需审查其户口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在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发证机关必须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察,并绘制实地勘查图,建立申请许可证档案。发证机关要严格遵守时效制度,在30日内要完成许可证审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发证机关对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申请人,要提供法律法规和经营知识的培训服务,以增强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经营能力。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要严格审查经营者是否依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形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卷烟经营活动,对凡使用过期、失效或转借、涂改、伪造、出租、买卖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一证两点或多点的,三个月未进货无经营能力的,未申报停、歇业的零售户及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暂缓年检或不予年检。

  四、加强协调,加大市场执法监管力度
  加强烟草零售市场的管理,是综合治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搞好卷烟市场供应,打击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制售,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国家烟草制品税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加强组织领导,真正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不定期地组织对卷烟零售市场实施检查,对不符合烟草专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交通等部门加强执法的配合协调,做到整体联动、齐抓共管,把卷烟零售市场的管理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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