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在乡镇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15年(女性不少于10年)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此次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实行离岗退养政策,先按其在岗工资的规定折率发给离岗退养工资,原享受的工资待遇累计档案工资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依据,如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提前离岗退养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纳入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对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编制内其他人员(包括农民技术员),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按照通办发〔2001〕64号文件规定妥善解决。
六、切实解决好退休和提前离岗退养农技人员的工资待遇
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养的,纳入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管理,其退休或退养期间的工资以及单位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由财政渠道解决;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调整到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其中提前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按当地养老保险规定发放退休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退休和提前离岗退养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逐一调查核实,解决工资待遇,维护社会稳定。
七、切实加强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和紧迫任务。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掌握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严把农技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关,加强对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编制、人事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进人计划、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管理工作,保障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和支农资金结构,按照"两个高于"的要求,增加支农经费投入,确保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推广经费和农技人员应有待遇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公益性农技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工作;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在农业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进步奖励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