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理界定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和综合设置机构的基础上,要依据乡镇人口、面积、农业生产特点以及农技推广服务内容,遵循科学、高效、合理和一岗多能的原则核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岗位、配备农技人员,原则上每个乡镇控制在8-15人(不含农经站,现有乡镇农经站编制数不作变动,超编人员按规定一并实施分流)。公益性岗位核定工作由各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共同进行。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分类改革到位后,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经费和推广事业经费必须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县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人员工资发放按照《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苏办〔2002〕39号)的规定执行。人员聘用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照省、市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植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动植物检疫、防疫,兽药和饲料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畜产品安全监控等工作职责重新明确后,各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需工作人员主要从原有从业人员中调剂,编制可作相应划转,经费给予保证。
三、推行执业资格准入和全员聘用制度,优化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结构
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包括公益性和经营性)人员全面实行执业资格准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及资格准入工作按省统一布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
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改革要求,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和全员聘用。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要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指在省人事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聘用干部计划指标内实行公开招考、由市县人事部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聘用制农技人员),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02〕14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严把进人关。
四、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创业
各地要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彻底分开的要求,将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承担的经营性服务职能彻底剥离出来,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科技型或中介服务型企业(以下简称农业企业),全面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