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通政发〔2003〕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分类改革,为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1〕16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苏政发〔2002〕60号)、《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充通知》(苏政传发〔200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界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精神,植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动植物检疫、防疫,兽药和饲料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畜产品安全监控等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承担上述职能,各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派出防疫监督人员。
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知识产权难以保护或物化的技术推广等服务界定为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动植物新品种和农业、农机等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和植物重大病虫害的预防扑灭,机械化防汛抗灾、排涝抢险,森林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贯彻实施农业标准,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监理,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划分乡镇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切实推进分类改革,实行公益性职能由政府公益性机构承担,政府给予经费保障;经营性服务全面推向市场,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
二、综合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切实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2〕147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原则上将除农经、水利、国土管理外的其余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单位统一归并成综合性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