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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州人民政府作出撤换或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决定应送省监督部门备案。市、州管委会拟新聘任管理中心负责人应事先征求省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省监督部门根据举报、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需要进行调查的,按照《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重大、复杂事项的调查情况和调查结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和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情况的通报制度。省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被监督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省监督部门发出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情况通报应抄送市、州人民政府,并报省人民政府和部级监督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一)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议解聘管委会委员或者撤换管理中心负责人;
  (四)建议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
  (五)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决定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省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直接处理的,可以做出监督决定。应当由被监督单位处理,或者依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提出监督建议。监督决定和监督建议应当以统一的书面格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 对省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决定,被监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于监督决定生效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监督部门报告执行情况。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执行。
  对省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监督部门应当自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决定的情况。被监督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的,省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由省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省监督部门应当督促管理中心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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