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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保密。
  (三)受理举报,应当指定专人记录、收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四)对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省监督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时,应联合有关部门组织查处。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管理中心应将下列事项及时报省监督部门:
  (一)出现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本月比上月提高一个百分点或逾期额本月比上月增加100万元以上的;
  (三)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处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管理中心预计会出现亏损的;
  (五)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委托关系的;
  (六)委托购买国债结算代理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管委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决策的;
  (八)省监督部门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报告事项应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省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直接与管委会委员、管理中心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调查事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
  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与分中心及县(市、区)管理部联网,并与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保持联通,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厅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拟定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负责对各市州管理中心的工作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人必须符合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任职基本条件。
  管理中心的财务、稽核、信贷、计算机等关键岗位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与市、州人民政府的协调工作机制。对发现的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省监督部门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通报。管理中心负责人有《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省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撤换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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