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管理中心设立、编制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
(三)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有关手续的委托合同;
(四)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七)省监督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省监督部门发现备案事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就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写出年度报告,并附年度财务报告,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向省监督部门报告。省监督部门每年根据各市、州的年度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写出全省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向部级监督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管委会履行职责情况;
2.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及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3.不良贷款、资金风险及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对违法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查处情况。
(二)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住房
公积金收支情况表、住房公积金收益分配表、住房公积金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及有关附表。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半年和全年)报省监管办。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按时向省监督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真实。纸质报表须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统计月报在月后8日内上报,年报在年后25日内上报。
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制定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管理中心运作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管。管委会办事机构要履行对决策事项的督办职能,确保决策事项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办理。
(一)省监管办具体承办本省的检举和控告事项,承办部级监督部门批转的事项,并及时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其批转事项的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