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结算情况;
7.受委托银行是否有损害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经济利益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举报案件查处等方式;非现场监督采取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等方式。在非现场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实施现场监督。
第九条 实施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依照《行政监督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监督部门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义务。
被监督单位、人员在接受监督时,享有《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省监督部门实施现场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参加。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省监督部门每年拟订现场检查年度计划,选取一定比例的被监督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省监督部门不定期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门问题进行专题检查。
第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15日内,分别报省监督部门备案:
一、管委会负责报送备案资料
(一)管委会人员组成、章程、议事规则、会议制度;
(二)管委会审批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和金额)(每年2月底前报);
(三)经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和金额)执行情况的报告(每年2月底前报);
(四)管委会批准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情况;
(五)推荐任职的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名单;
(六)省监督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二、管理中心负责报送备案资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规定,拟定的具体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