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1.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情况;
3.住房公积金预算执行及决算的情况;
4.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管委会履行职责情况: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的情况;
2.依法依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决策的情况;
3.管委会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按规定听取本级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银监分局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的审计情况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决议的情况;
5.对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监督的情况;
6.向省监督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年度报告情况。
(三)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1.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及管委会依法做出的决策情况;
2.各项经济、效益、风险指标完成情况;
3.对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抵制和及时报告情况;
4.依法依规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情况;
5.对分中心和管理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情况;
6.伍法接南、礬▁配合监督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运作情况: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个人贷款、购买国债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的情况;
2.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情况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
4.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增值收益账户的开户和使用情况;
5.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6.住房公积金运作的其他情况。
(五)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1.受委托银行履行与管理中心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情况;
2.受委托银行对其委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情况;
3.受委托银行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4.受委托银行是否配备足够的熟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专业人员;
5.受委托银行为管理中心开设专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