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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建房改〔2005〕76号 2005年3月25日)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我们制定了《湖南南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金建管〔2004〕3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省监督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被监督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银行。
  第四条 省监督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并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条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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