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八)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十九)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及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尽快建立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06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教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制定不同类型职业院校学生生均经费标准,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示范性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及师资培训、扶贫助学等。各级财政都要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按年人均0.5元以上,经济条件好的县(市)区可以增加到年人均1元,由县(市)区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市、县(市)、区政府和市发改、科技、农林、扶贫等部门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以及扶贫经费时,要列支部分经费用于农业职业院校、乡镇成人教育中心校的实用技术推广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
(二十一)坚持多渠道筹措经费。企业要根据《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2.5%提取”的规定安排职工教育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市、县(市)政府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部分,用于发展本地区职业教育;对不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企业,地方政府可全额统筹该项提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业院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生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十一五”期间要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新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教育经费投入结构,提高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保证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相应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