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湘价费〔2005〕144号 2005年10月12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广播电视局向报考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收取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新闻采编人员考试每人180元,其中考务费30元上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播音员、主持人考试每人220元,其中考务费40元上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你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到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办理票据购领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