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电网项目核准手续办理进度
各级政府及环保、国土、规划、林业、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各盟市、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优先保证500千伏和220千伏电网建设工程用地;要依据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加快办理输变电工程的土地预审。环保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促进电网项目建设。城市规划部门在接到项目申请后,要尽快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各级电力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项目有关文件材料的申报工作。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出具批复意见。
电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自治区核准制的要求,收集齐全项目支持性文件后,编报项目核准文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快电网项目核准或转报工作,对于手续齐全的建设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转报。
五、认真做好涉及电网建设工程政策的落实工作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网建设工程政策的落实工作。既要依法保障当地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到工作到位、经济补偿到人,又要着眼于电网建设的战略意义和公共利益,着眼大局,着眼长远,确保各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及施工临时占地补偿的经济补偿标准,要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综合平衡,由各旗县与当地电力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研究确定。对已经研究确定的补偿标准,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落实到位。
110~500千伏线路建设拆迁范围,根据电力行业标准《110~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规定执行。电网工程施工涉及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有关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受理电力建设单位征占用林地申请,积极配合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保证工程施工顺畅。对电网建设工程中需要关闭的采石场和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各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供电部门配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关闭、拆除,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补偿,原则上只按直接损失数进行补偿。输电线路跨公路、铁路、河道等设施,只对由电网工程建设引起的改造直接费用进行补偿,未引起改造的不进行补偿。公路、铁路、河道等穿越输电线路要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六、加大电网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