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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是严格政策界限,做好矿业权出让管理。依法规范矿业权授予(出让)审批。资源情况大致清楚、风险不大的矿产勘查,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对砂石粘土等无需专门开展勘查可以直接开采的,或已经开展过勘查、基本满足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不设探矿权,按矿产资源开采规划,以市场竞争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对国家已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对勘查风险较大的脉状矿产,凡国家历史上没有投资过的,应采取申请审批的方式取得探矿权。矿山企业为解决后备接续资源在矿区周边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可按申请审批的方式取得,但必须缴纳经评估备案或确认后的矿业权价款。

  三是新设矿业权全部实行有偿出让。采矿权到期需要延续的矿山企业,一律以评估价款有偿出让;矿山企业需要进行资产改组、转让和上市的,同样以评估价款有偿出让。

  (四)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管,切实加大动态巡查力度

  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资源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强化治本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为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和保障能力打好基础。

  一是依法行政,切实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各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实行分片包干,及时发现和制止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做到发现一宗,制止一宗,查处一宗。加强矿产资源各项日常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动态巡查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责任制,加大责任制的督查落实,从源头上防止矿业秩序的混乱。在做好动态巡查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矿产督察和矿山年度检查工作制度。通过实施矿山动态巡查、矿山年检和矿产督察制度,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建立良好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市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并在乡、镇以及其他必要的场所设置非法采矿群众举报箱,落实举报电话、值守和定期开箱取件人员。一旦接到群众举报,迅速调查处理,取信于民。形成社会监督,迅速查处的快速反应处理机制。

  三是调整和充实市、县两级监督管理队伍。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矿山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调整充实市、县两级管理队伍,保证整顿和监管职能到位。监管任务较重的华坪县,要建立督察制度,设置督察人员,明确督察任务、督察编制。同时,督促企业加强地测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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