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解决矿业布局不合理问题,提高矿产开发集中度
一是强化引导措施,促进大矿小矿联合,实现现有矿山的合理布局。编制、实施和调整矿业结构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进一步优化矿业生产力的合理布局,逐步提高矿产开发集中度和矿山布局的合理性。按照现有产业政策,对不合理的规划予以调整和撤销。对不符合矿区开发规划要求、布局不合理的矿山,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登记,并依法关闭。进行矿业权调整,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明确政策界限,体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原则,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利益。各区县对现有矿山的布局调整要充分考虑资本、技术和资源条件,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是集中排查存在安全和环境隐患的地区和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环境管理部门要对重点地区和矿区进行集中排查。对资源枯竭不能开采的矿山,没有采取措施按规定与周边矿进行安全隔离的、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突出、需要采取措施、短期无法整改的矿山,要提出解决方案,并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进行调整。
三是限期整改或关闭浪费资源、回采率达不到要求的矿山。对矿山回采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浪费资源的矿山,要及时做出停产整顿和关闭的决定。对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浪费资源的矿山,及时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经整改后,回采率仍未达不到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要彻底关闭。
四是坚决制止和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优化产品结构。对不符合规划和总量控制要求的新上项目要进行严格限制,有关部门不得立项、不得批地、不得贷款。不符合规划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在建项目除国家紧缺高端产品项目外,一律停止建设;已建设并投入生产的企业,要严格区分不同情况,加大治理整顿力度。涉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要根据市场需求,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加工工艺、设备和生产技术。各区县要认真制定方案,有关部门配合,认真予以实施。
五是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推进市场准入标准制定工作。限制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和安全生产保障程度低的矿山发展,实行严格的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和安全准入制度。
(三)加强矿业权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补偿机制
一是依法规范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程序。各区县清理矿业权审批权限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04]37号)等文件精神,凡与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超出审批权限发证的,要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面纠正,依法规范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