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决整顿各种扰乱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
一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持“干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支持和包庇非法采矿、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的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按程序严肃查处。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按照限期两月的要求自动退出的,不予追究责任。否则,一经查出,一律先免职,再按照党政纪律进行处罚。
二是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凡是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一律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按无照经营处罚。生产矿山必须依法同时具备齐全的相关证照,有关管理机关注销、吊销其中一个证照,应同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应注销、吊销其它证照。各乡镇要及时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矿活动进行教育、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凡瞒报、漏报或包庇纵容,出现两起无证非法开采得不到及时查处的,追究当地乡镇领导的责任;凡发生无证照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追究区县政府领导的责任。
三是以打击违法承包租赁为重点,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认真核查采矿权人与实际开采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对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情形,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给他人开采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核查。未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要限期改正、依法处理。对重点矿区内的小矿开采情况进行逐个排查,发现越界开采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是全面纠正违规设置矿业权。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矿业权,纠正越权违规审批颁发许可证行为。认真解决好越权发证、违法发证设置的矿业权,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案件工作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其他三项工作2005年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