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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综合整治城市违法建设的意见

  (十)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在办理电、水、气、有线电视等接入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资料,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内容进行违法建设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要完善合同约束机制,对私拉乱接的要追究违约责任,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查处工作。

  (十一)建设、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人,要查验其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的资料,对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十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首接违法建设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认真组织查处,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及时转交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四、加大执法力度,规范运作程序,完善整治违法建设的强拆机制

  (十三)对经教育、督促拒不自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执法部门必须严肃处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制裁措施,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直接组织行政强制拆除。

  (十四)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执法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和设施,由规划、城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强制拆除。交通、消防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职能的执法部门,也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十五)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所在地政府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城管、建设、国土等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参与强制拆除的具体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要安排足够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及时处置暴力抗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人员;拆除违法建设需要断电、断水、断气的,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切断电源、水源、气源供应。监察部门要加强现场执法监督,信访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切实做好有关的群众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评议,建立整治违法建设的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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