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市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法规,大力宣传整治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公开批评,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整治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中共党员,应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上述对象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督促或责令其自查自纠;对拒不纠正的,应按党纪政纪和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村(居)社区基层组织的违法建设,由所在区、街道(乡镇)负责督促整改或组织拆除。
(五)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守法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不良记录制度。对有严重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招拍挂、新项目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等市场准入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教育督促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对住房和生活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要认真落实有关廉租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扶持等措施,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三、突出规划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整治违法建设的监管机制
(七)规划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和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主导作用,严格规划许可和后续监管,提高执法管理效能。要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滋生和蔓延。
(八)国土、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建设施工、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要依法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批准文件,防止违法建设“合法化”。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向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九)环保、消防、卫生、文化、工商、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卫生许可、文化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资料,对没有合法手续的建设工程应予制止,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