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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做好国家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文件精神,对扩大试点范围的农村信用社给予的扶持政策总体上仍按国发[2003]15号规定执行。经测算,我市可以争取到的国家扶持政策为:

  1、1994--1997年期间,我市亏损农村信用社支付的保值贴补息为447万元(具体数字待财政部门核定),可以得到国家财政的拨补。

  2、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我市约可免交660万元;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我市每年约可少缴  480万元。

  3、2002年全市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为4,819万元,可得约3589万元的资金支持。根据我市实际,全部选择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挂帐。

  (二)做好云南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1、从2005年1月1日起,以2004年对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为基数,2005年至2007年新增部分补助给农村信用社,用于冲销历年亏损和不良贷款。

  2、建立风险基金,用于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风险进行处置。丽江市政府决定每年补助5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3、对部分达不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条件的困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由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帮助解决不良贷款和提高资本充足率。

  4、免收县级法人社、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登记费。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清收、接收和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内依法给予减免。

  5、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鼓励将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积极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小的涉农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其发展。帮助清收不良贷款,对地方党政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结欠或为亲友担保的农村信用社贷款要按期归还,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逃废、悬空债务的行为,予以打击和纠正。

  六、风险防范

  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期间的风险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和社会稳定,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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