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进度安排。
2007年6月下旬,成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
2007年6月下旬,召开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与各盟市签订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书;
2007年7月中旬,举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培训班;
2007年7月下旬,各盟市与旗县及相关企业签订责任书;
2007年8月至12月,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盟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盟市组织对淘汰企业实施关停,按期完成2007年淘汰任务。
三、具体政策措施
(一)建立退出补偿奖励机制。
设立以盟市为主的自治区、盟市和旗县退出补偿、奖励资金(补偿方案区分不同行业具体情况另行制定)。自治区财政将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淘汰落后产能财政收入减少较多的盟市、旗县给予适当支持。自治区将对被淘汰钢铁中小企业进行适度补贴。各盟市也应对一些影响较大企业的退出予以适度补贴。
支持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国家产业标准或向其他行业或相关行业转移;支持优势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支持破产关停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上岗再就业。被淘汰企业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以及其它问题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处理。
以大换小、等能置换、占用指标等受益企业要拿出适当资金对被淘汰企业进行补偿。
(二)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确定自治区高耗能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今后不再新建没有深加工的高耗能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
(三)认真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促进高耗能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力度,对淘汰落后的企业名单和各盟市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设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