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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铜铅锌冶炼:2006年年底,全区有铜冶炼生产企业8户,生产能力30万吨;铅锌冶炼企业10户,铅冶炼生产能力20万吨,锌冶炼生产能力22万吨。属淘汰的铜冶炼企业2户,生产能力4万吨;铅冶炼企业4户,生产能力5万吨;锌冶炼企业1户,生产能力1万吨。
  “十一五”期间,属淘汰铜铅锌冶炼企业全部予以关停,其中,2007年淘汰铜冶炼企业2户,生产能力4万吨;铅冶炼企业1户,生产能力1万吨;锌冶炼企业1户,生产能力1万吨。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通过兼并重组办法,淘汰落后产能。
  二、近期工作重点
  (一)成立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
  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赵双连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电力上大压下除外),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任牙萨宁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王进国、王旺旺和副巡视员芦宗华担任。具体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召开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
  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召开由盟市分管领导和自治区及盟市相关部门参加的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的规定和精神,部署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举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培训班。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各行业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多,近期要集中组织盟市相关部门和企业学习、理解和把握淘汰落后产能有关精神和要求,推进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根据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逐级予以分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与各盟市签订《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书》,作为年终对盟市考评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各盟市也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依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方案,逐级分解到旗县和企业,并签订《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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