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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77号 2007年6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现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推进我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调整产业结构。
  2.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并严格执行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市场投资方向。
  3.坚持区别对待,促进扶优汰劣。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结合,兼并重组与淘汰转产结合。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十一五”期间全区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为:钢铁459万吨、煤炭2000万吨、水泥500万吨、焦炭420万吨、铁合金60万吨、电石120万吨、铜冶炼4万吨、铅冶炼5万吨、锌冶炼1万吨,小火电机组容量137.5万千瓦、力争关停227.8万千瓦。
  1.电力:2006年年底,全区共有发电机组333台,装机2900万千瓦,其中,火电机组302台,装机2771万千瓦。火电装机中,单机13.5万千瓦以下机组221台,装机511万千瓦。
  “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68台,容量137.5万千瓦;力争关停76台,容量227.8万千瓦。2007年计划关停小火电机组27台,容量70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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