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限期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是此次清欠工作的重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运用教育、行政、经济、纪检监察、法律等手段,多管齐下,强化措施,明确规定还款期限,认真做好清收工作。
(一)国家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归还拖欠的贷款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信用社有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的,均属本次清收的对象。在清收拖欠贷款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认定贷款偿还责任人。一是公职人员本人的贷款,由本人偿还;二是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的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催收归还并承担连带责任,过期不还的,由担保人归还;三是公职人员私贷公用的款项,依照法律规定,要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和采取措施归还。
各区、县要在2005年5月20日前,向欠款人和担保人发出清收通知书;在农村信用社有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的国家公职人员,要在2005年6月10日前作出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必须在2005年6月20日前,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清收还贷的最后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
(二)严肃纪律,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归还拖欠的贷款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归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逾期未还的国家公职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做好欠款的偿还。对长期拖欠和拒不偿还欠款的国家公职人员,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到2005年6月20日,未主动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的国家公职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欠款人员在2005年6月30日前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到2005年6月30日后仍未还清贷款的公职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首先由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督促其归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采取“五不”(不提拨、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实行“三停”(停职、停薪、停岗)政策措施。目前已提拨任用或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信用缺失的干部,要根据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对长期拖欠和拒不偿还欠款的国家公职人员,情节恶劣的要通过司法途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