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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省政府发出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58号),市政府办公室及时进行了转发(丽政办发[2005]17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开展清收工作

  全市各级领导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充分认识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重要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长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能力,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做好清收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是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发展实力的需要;是改善农村信用社发展环境,维护农村正常金融秩序的需要;是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政部门、党政干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和国家公职人员要自觉投入到清收工作中,及时归还拖欠的贷款和催收为他人担保的贷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限期内归还拖欠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

  二、认真清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凡是在农村信用社有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为其他单位担保的逾期贷款本息的,必须限期归还。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息,由欠贷单位在限期内归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担保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负责催收并承担连带责任,过期不还的,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对行政干预形成的拖欠贷款,也要视同拖欠和担保贷款,纳入本次清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范围予以处理。

  涉及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单位,要合理安排资金,压缩开支,逐步安排单位资金专项归还拖欠和担保的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在归还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用优质资产、土地等置换所欠贷款本息;也可用土地出让增值部分冲抵所欠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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