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业经 2006年 8月 6日市政府第 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权管理、林地保护和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工作,制定林地使用规划,落实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三)负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注销;
(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五)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六)依法调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六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