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全市煤矿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经贸委为全市煤矿安全的监管机构,各区、县煤炭主管部门为当地煤矿安全的监管机构。
二、市、区、县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为了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各区、县要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按照依法行政,责权一致的原则,提高监管水平,尽快实现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煤监局大理监察分局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事项,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杜决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构建联合执法机制。同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