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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丽单位:

  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丽政办发〔2005〕3号)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对2005年1月1日前已经发布并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要按年份整理出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报有关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目录的登记和公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办将于2005年6月30日统一向社会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和中央、省属驻丽单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请各区、县、各部门于2005年6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即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包括标题、文号、发布时间)报市政府法制办(附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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