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五)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和一般安全事故处理的领导与指导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和经费;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置预案;

  (三)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安全工作;

  (四)负责与本校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六)定期排查校园危房,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八)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九)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学校安全事故紧急处置;

  (十二)其他应当由学校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