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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8月2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组织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督促、检查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责成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考核本地区学校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事宜;

  (四)负责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

  (五)指导处理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他应由政府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旗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和旗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与所属学校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

  (四)督促学校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整改项目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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