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凡到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试用(见习)期执行定级工资,在试用(见习)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仍留在艰苦地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级别(薪级)工资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个档次。到苏木乡镇基层单位从事农林牧水、乡镇企业、教育、卫生等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资格后,经聘用在本地区享受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的待遇。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的毕业生,报考研究生要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
五、积极引导、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创业经费不足时,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经费上的支持;毕业生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六、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当地用人单位接收外地院校、非当地生源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落户工作由公安机关归口管理。进一步简化毕业生落户手续,凡在我区范围内落实工作的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用人单位介绍信直接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在旗县以下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返回原籍工作。
七、认真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专项计划,并结合实际启动和实施各类地方项目。自治区将筹措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面向基层学校任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落实好现有的各项政策,特别是代偿助学贷款、考研、考录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相关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各高校要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教育宣传工作,并通过订单培养、合作培养等方式,与地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八、做好离校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高校要继续加强与未就业毕业生的联系,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服务。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机构要为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人事代理、职业介绍,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在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各级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