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82号 2007年7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7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共72260人,比2006年增加16459人,增幅为30%,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做好我区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至关重要。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政府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社会就业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盟市、旗县要尽快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各种促进就业的资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新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机关特别是旗县、苏木乡镇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人事档案管理、户籍转迁等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自治区及当地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