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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2〕79号 2002年4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必须做好责任区域的清洁卫生、秩序良好、亮化美化工作,确保其责任区域的整洁、有序和亮化美化。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市区"门前三包"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局(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公安、规划、工商、市政、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五条 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范围是: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的路牙。临街单位有后街里弄的,包干区应延伸至后街里弄的中心线。无路牙或独立沿路的责任人,其"门前三包"的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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