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责任区责任:
(一)责任人自包。即由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自行包保。
(二)责任人出资委托代包。即由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出资,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城管部门查处。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责任区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区城市管理局报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含店面房出租方),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三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市容环卫行政执法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必须实行罚缴分离;依法实施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规定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市容环卫行政执法所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