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震系统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地震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
湖南省地震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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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 计费 │ 收费标准 │ 执收 │ 收费 │ 收费 │ 资金使 │ 备注 │
│ │ 单位 │ (元) │ 单位 │ 对象 │ 性质 │ 用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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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与│每项 │ 2000 │地震局 │湖南省境│ 事 │用于地震│收费范围为县城(含│
│民用建筑抗│建设 │ │(办) │内新建、│ 业 │确认的成│县城)以上的城市,│
│震设防要求│工程 │ │ │扩建、改│ 性 │本开支 │对农村农民建房和小│
│确认费。 │项目 │ │ │建建设工│ │ │城镇建房不得收取;│
│ │ │ │ │程项目。│ │ │民用建筑只对5层( │
│ │ │ │ │ │ │ │含5层)以上的项目 │
│ │ │ │ │ │ │ │收取;全额拨款不以│
│ │ │ │ │ │ │ │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
│ │ │ │ │ │ │ │建设项目免收,其他│
│ │ │ │ │ │ │ │公益性建设项目减半│
│ │ │ │ │ │ │ │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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