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6月1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地震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5〕86号 2005年6月13日)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1〕9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要求,我们对地震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震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须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如需调整收费标准,须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二、省地震局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综〔2004〕28号)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票据。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地震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规范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