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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5〕54号 2005年4月1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档案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档案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收费项目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会省物价局审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调整该单位的财政预算。
  二、省档案局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票据。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非税收入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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