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5〕12号 2005年2月5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精神,已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机动车)驾驶员收取的年审费(含过期补审和跨年度补审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调处费,机动车改装改型费和临时驾驶证、实习驾驶证工本费。现就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标准。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向车主收取号牌工本费和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纸质)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均包括初次安装号牌的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号牌架及其安装费用,不得再收取上述费用。以后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收费标准为每套1元,单独补发号牌架的收费标准为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副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副10元,补发专用固封装置和号牌架的收费标准含相应的安装费用,不得再收取安装费用。
  2.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向车主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外再收取照相费或数码照相费,不得要求机动车车主提供照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