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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公安局负责)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公安部门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要制定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8月底之前,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安全监管局负责,公安局、质检局配合)

  从6月10日开始,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6月20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6月20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安监局负责,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配合)

  安监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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