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丽江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特制定我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我市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二、任务和措施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交通局负责,安全监管局、工商局配合)
从6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公安局负责,交通局、质检局、安全监管局配合)
6月10日至9月30日,公安、交通、安全监管、质检等部门要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