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
公路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则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 ; 对有超速行驶等其他严重危及交通安 全行为的,公安部门要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
4. 继续加大“绿色通道”网络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力度。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 号)的要求,在原来已开展公路收费站清理 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此项工作,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站卡,接受社会监督。
5. 为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提供便利。建立畅通“绿色通道”, 凡整车运输境内生产的时鲜瓜果、蔬菜、花卉;活的家畜、家禽、水产品,鲜肉、鲜蛋和鲜奶等鲜活农产品的营运货车,通过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公路、隧道、桥梁、渡口收费站,免收通行费。
6. 加快农村公路网建设,为鲜活农产品运销提供基础性支持。通过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增加农村公路的通达性和通畅性,为鲜活农产品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7. 采取综合措施,促进鲜活农产品顺畅流通。培育和发展规模化、大型化的鲜活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逐步建成覆盖全市具有保障食品卫生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鲜活农产品销售网络体系。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为依托,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通过媒体、公告牌等形式及时为农民提供鲜活农产品市场供需信息,以市场为导向对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品种和规模进行合理指导,保证产品适销对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