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买方不遵守《买卖合同》、《划转协议》的有关约定导致存量房交易终止的,应由甲方与卖方共同协商出具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并由甲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乙方核实后向买方划付返还交易结算资金。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定金归卖方所有的,由甲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乙方将买方已存入“专用存款帐户”中的定金划付给卖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约定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期间,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二条 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
2、
(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资质备案证明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交存凭证
交易结算资金 元(大写金额: )已存入专用存款账户,买房人: ,账号:
(开户银行业务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转移登记办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