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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划转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结算资金,并不得支取现金。“专用存款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账户内的资金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甲方的负债,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甲方无权挪用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要求乙方出具资信证明。
  第三条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计息。专用存款账户产生的利息由甲方根据与买房人签订的协议进行分配。
  第四条 乙方详细记录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转情况,并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五条 房屋转移登记办理完毕后,乙方依据甲方开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并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开具的办结单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相关资料,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划转手续。
  第六条 交易房屋已设定抵押时,在卖方无法自行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且买卖双方、甲方在《划转协议》中约定授权甲方可将“专用存款账户”下的部分或全部交易结算资金用于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情况下,甲方可持《划转协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相关资料到乙方支取交易结算资金。乙方应将甲方所支取的交易结算资金直接划转到原贷款银行。
  第七条 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中,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甲方应与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出具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并由甲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乙方核实后向买方划付返还交易结算资金。
  第八条 买卖双方因故终止存量房交易或由买卖双方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终止的,甲方应与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出具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并由甲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乙方核实后向买方划付返还交易结算资金。
  第九条 卖方不遵守《买卖合同》、《划转协议》的有关约定导致存量房交易终止的,应由甲方与买方共同协商出具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并由甲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转账凭证。乙方核实后向买方划付返还交易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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