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存入资金后,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为其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交存凭证(见附件3),并加盖开户银行业务用章。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转入卖房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依据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附件4)、经纪公司出具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附件5)及转账凭证,审查确认转账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记载的卖房人及“转移登记办结单”中记载的卖房人名称一致后,将款项转入卖房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审查不一致的,开户银行不予办理转账手续。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转回买房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原贷款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依据经纪公司(或保证机构)出具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及转账凭证及其他能证明资金划转方向的材料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2、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3、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交存凭证
4、转移登记办结单
5、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
二〇〇七年四月七日
附件1:
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编号:
:
公司(营业执照编号: )符合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设立条件,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本备案证明仅供交易保证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统称“保证机构”)与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不作为经营资格凭证。
申请开设“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
(系保证机构)
乙方:
(系“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银行)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示的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对象为存量房买卖的房价款或首付房价款,除交易当事人在《划转协议》内约定由卖房人直接收取购房定金(不超过房价款的20%)的,全部房价款或首付房价款均应视为划转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