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印发《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2]9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三级住房供应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和
建设部《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扶持政策,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设计建造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与城市建设和发展相适应,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的管理工作,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及用地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增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供需情况,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