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二)对于项目负责人:
1、所承建工程项目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在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承建的工程项目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三)对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其所在企业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工程项目的,其所在项目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在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其所在的企业或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四、对于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无上述行为,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规定时间的继续教育的“三类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重新考核,其证书有效期可延期3年。
五、“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施工企业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附件1),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第三款(一)、(二)、(三)条行为之一的,组织进行不少于16学时“三类人员”继续培训教育后,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以文件形式(含电子版)向省建设厅(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申报核准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对有第三款(一)、(二)、(三)条行为之一的,“三类人员”需重新考核。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文件要求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经省厅组织考核合格后,统一以文件形式(含电子版)向省建设厅申报核准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报企业(名单见附件2)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由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直接受理,并由省厅直接组织考核。